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管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2591执恢6号之四
申请人曲阳县东兴园林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滨河南路。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呼和浩特市油厂。
关于曲阳县东兴园林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那日苏毛都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277.60元,现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那日苏毛都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8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