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锡林*****管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2591执恢6号之二
申请人曲阳县东兴园林雕塑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滨河南路。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河镇呼和浩特市油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锡林*****管理区人民法院(2016)内2525民初60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7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那日苏毛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那日苏毛都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