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临安银色假日酒店、临安悦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民辖终31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安银色假日酒店。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锦城新天地5幢401、501。
经营者:雷爱华,女,1971年9月13日出生,畲族,住浙江省临安市。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安悦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锦城街道吴越街655号。
法定代表人:雷爱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华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蔡家桥88号108室。
法定代表人:白秋***,总经理。
上诉人临安银色假日酒店(以下简称银色酒店)、临安悦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豪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华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碧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6)浙0105民初77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本案实际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同时,该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因而设备的安装及供热、供冷系统工程属于建设工程的一部分。案涉《合同》第七条约定了设备安装、调试及保修条款,实际本案系供热、供冷系统工程,故本案所签的合同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次,本案合同所涉的是一个项目,而非简单的买卖,项目名称从《合同》的封面可以看出是临安悦豪大酒店(项目),既然是一个工程项目,则案涉合同应是建设工程合同。第三,从合同款项的支付来看,其约定的内容都是工程款、而非货款,进一步表明本案是一个工程项目,相关的买卖只是本工程项目内的附属,没有工程项目就不存在买卖行为,买卖居于从属地位。2.本案不应按协议管辖来确定管辖法院。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的不动产所在地在临安,故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本案系专属管辖,双方签订的协议管辖条款违反了专属管辖,故不应再适用,而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华碧公司据以起诉的《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法院裁定,双方约定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因此,华碧公司以合同纠纷为由、并按协议管辖条款向其住所地法院即原审法院起诉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银色酒店、悦豪公司关于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意见,缺乏相应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银色酒店、悦豪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剑
审 判 员  程雪原
代理审判员  张 蕊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章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