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华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临安悦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杭州华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85民初609号
原告临安悦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
法定代表人雷爱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笑飞,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
法定代表人白秋萍,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悦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华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临安悦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行使处分权,申请撤诉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临安悦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临安悦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广智

二〇一八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黄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