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85民初7174号
原告:临安银色假日酒店,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新天地5幢401、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85MA28M5UW4P。
经营者:雷爱华。
原告:临安悦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吴越街6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59661327X7。
法定代表人:雷爱华,该公司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季笑飞,浙江满江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华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科园路101号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49478073U。
法定代表人:白秋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安银色假日酒店、临安悦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华碧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安银色假日酒店、临安悦豪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笑庆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杜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