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市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豫0502执异43号
***:**,女,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
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文昌大道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炜,男,汉族,1985年7月1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住安阳市北关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安阳县。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称,1、***与被执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由***父母出资,购买的安阳市文峰区黄河大道西段瑞丰苑小区D栋2单元1002号房产,虽然被执行人***为房贷主贷人,但都是由***父母还贷,2015年1月30日***与被执行人***因感情问题在安阳县民政局登记离婚,该房产归***所有。2、该房产系*****与孩子的唯一住所,是***与孩子的基本生活条件。综上所述,请求依法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维护***的合法权益。
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修理合同纠纷经我院(2015)文民三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阳市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修理费68000元,2、驳回原告安阳市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安阳市大众交通有限责任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与彰德路交叉口东南角瑞丰苑小区D栋2单元10层1002号房产,*****为此提出异议。
另查明,2015年1月30日,*****与被执行人***在安阳县民政局登记离婚,该房产归*****所有。但被执行人***从2015年四、五月份开始仍在该房居住至今。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有关规定,不动产以登记为准,现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与彰德路交叉口东南角瑞丰苑小区D栋2单元10层1002号房产登记在被执行人***与*****名下,属于其双方共同财产,尽管其双方在2015年1月30日协议离婚,该房产约定由*****所有,但该房产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且被执行人***至今仍在该房居住,故*****所提异议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孔希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