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鑫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181执恢61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北鑫***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恢复执行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鑫***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湖北鑫***商贸有限公司限期向申请执行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四十四套涉案房屋。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方协商,本院已经交付其中七套房屋,另三十七套房屋正在协商之中,申请执行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鄂1181民初22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凯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