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民终25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永瑞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龙感湖工业园丰收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MA491CHW07。
法定代表人:杨为冈,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海口三路三号长青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30888208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湖北永瑞纺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22)鄂1127民初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永瑞纺织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湖北永瑞纺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永瑞纺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75元,减半收取2987.50元,由上诉人湖北永瑞纺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徐 志 远 书 记 员 刘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