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陕0629执215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潢川县村民,住陕西省洛川县。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西湖区金山大道135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凤城二路海景国际2座2单元9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系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2023)陕06民终21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7630381.3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8682元、定费40000元、保全费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长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24年1月29日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5200000元(已给付),下余2430381.37元及案件受理费58682元、定费40000元、保全费5000元。于2024年6月30日一次性给付。现因给付期限未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现因给付期限未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4)陕0629执2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