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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湖北省黄冈市某某铝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鄂1102民初5025号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省黄冈市某某铝业社区居民委员会(曾用名黄冈市某某铝业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冈市黄州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湖北省黄冈市某某铝业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州区某某社区居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304998.03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带资承建黄冈市铝业社区中心1-2号楼工程。该工程建设面积4层约7000平方米,已于2014年6月竣工验收。2017年11月7日,该工程进行项目专项审计,工程价款审定金额为11638036.68元。某某工程门店租金由被告收取,部分租金用于支付工程款。2014年4月至2017年7月,被告共支付工程款2938048元。2017年8月起,被告所有**街道**监管,因涉案工程报账资料不齐全,被告暂停支付工程款。截止2020年4月23日,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699988.68元。2020年12月11日,原告起诉被告主张所欠工程款的10%(869998.86元)用于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及部分材料款,贵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20)鄂1102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69998.86元。上述判决生效后,2021年被告已分三次付清该判决确定的工程款。因不可抗力的疫情影响,目前原告所欠农民工工资、材料费数额仍较大、时间较长,原告作为建筑企业亦生存艰难,为保持社会稳定、维护营商环境共克时艰,原告申请被告支付下欠总工程款的15%(总额8699988.68×15%=1304998.3元)。2024年9月2日,被告召开“三大一重”会议并作出会议纪要,一致同意支付被告门店15%工程款。综上所述,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支付工程款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诉至贵院,恳请贵院依法判决。 被告黄州区某某社区居委会答辩称,2013年8月18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被答辩人带资承建黄冈市铝业社区中心1-2号楼工程。该工程建设面积4层约7000平方米,2014年6月竣工验收。2017年11月7日,该工程进行项目专项审计,工程价款审定金额为11638036.68元。该工程完工后答辩人已支付部分款项。截止2020年4月23日仍下欠被答辩人工程款8699988.68元,具体数额以双方结算为准。由于答辩人经济困难导致余款至今未付,恳请贵院查清事实,并依法作出判决。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3年8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带资建设黄冈市铝业社区中心1-2号楼工程(工程地点位于铝业社区生活区)。原告于2013年10月3日对该工程进行施工,于2014年6月竣工,现已投入使用。原、被告双方均在《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盖章,确认该项工程编审单位审定价格为11638036.68元。2014年4月至2017年7月,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38048元。 另查明,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杨某、周某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案件中作出(2019)鄂1126刑初369号刑事判决书附表中查明被告人杨某(以原告名义承接工程)在铝业社区(被告)处应收工程款为204.8510万元,被告人周某(以原告名义承接工程)在铝业社区(被告)处应收工程款为227万元。2020年8月17日,该院作出(2020)鄂1126执825号之六、(2020)鄂1126执826号之十一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被告提取杨某、周某在黄冈某某社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204.85105万元、227万元。 2020年6月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支付民工工资和部分材料款申请请示报告》,请求被告支付所涉工程剩余工程款的10%用于优先支付民工工资及部分材料款。因被告未支付,原告于2020年12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作出(2020)鄂1102民初26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黄州区某某社区居委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某某公司支付所欠10%的工程款869998.86元(用于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及部分材料款)。上述判决确定的工程款被告已于2021年履行完毕。 2024年5月22日,原告再次向被告出具《申请支付民工工资和部分材料款的请示报告》,请求被告以案涉工程总工程款的15%向其拨付工程款。 2024年9月2日,被告在向其上级单位申报的“三重一大”事项审批表中简要概述:2021年社区已分三次支付某某公司10%工程款共869998.86元。现某某公司申请继续支付总工程款8699988.68元的15%,即1304998.3元,提请是否同意支付1304998.3元工程款以及支付方式。会议决定(决议):一、讨论,一致同意支付;二、表决,一致同意支付。后因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造价编审确认表》、赤壁街道办事处铝业社区“三重一大”会议纪要、“三重一大”事项审批表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该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已按照约定完成被告交与的施工任务,且双方对工程款已进行结算,被告应当依约向原告支付下欠工程款。考虑到被告现阶段履行能力,原告本次仅主张被告支付部分工程款,其诉请金额未超过被告下欠原告工程款总额。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1304998.03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湖北省黄冈市某某铝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04998.0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272元,由被告湖北省黄冈市某某铝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被告湖北省黄冈市某某铝业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的案件受理费8272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还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湖北省黄冈市某某铝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缴纳诉讼费8272元,逾期不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