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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与某某、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11民终31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4)鄂1102民初3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申请缓交诉讼费,在法院下达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