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吉0211民初2569号
原告:韩景会,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省**市丰满区。
被告:**市市政设施管理处,住所地**省**市。
法定代表人:***,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排水所副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贺,**恒正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新,男,法律顾问。
第三人:**市丰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省**市丰满区。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法律顾问。
原告韩景会与被告**市市政设施管理处、第三人**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市丰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理,双方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汤丹
审判员武洋
人民陪审员潘顺昌
二〇一八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