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吉02执7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区恒山西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江大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吉02民初596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期限履行义务,本院依申请立(2023)吉02执73号执行案件。经调查案件当事人住址、执行标的物坐落分布辖区等相关情况,考量执行工作、力量均衡,为便于案件执行,提高执行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吉林市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21)吉02民初596号民事判决,指定吉林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