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

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与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4民辖38号
原告: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礼泉县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522195035X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75881642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诉被告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
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诉称:2011年7月5日,原告的第六项目经理部与被告签订了关于《礼泉县大剧院B1、B2楼强弱电安装施工合同》,约定由被告承包礼泉县大剧院强弱电安装工程,2015年5月前后完工。虽然工程已经完工,但被告未向原告交付工程检验的有关报告,开发商及用户发现该工程的电缆电线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且大多数线缆已经老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导致原告与开发商无法正常结算,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一、被告对承包的礼泉县大剧院B1、B2楼的所有单元楼层的电缆进行更换或支付电缆更换所需的所有费用(约230万元);二、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及违约金。
礼泉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强弱电安装施工合同中,与被告签订合同的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第六项目部的签字人为***,***属该院干警,且原告提交了回避申请书,为避免被告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公众对该案的公正审理产生合理怀疑,该院不宜审理该案。现将本案报请你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因涉案合同签订人为该院干警,原告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申请回避、申请异地管辖。为了提高办案质效,维护司法公信力,本案不宜由礼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属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因此,本案应指定本院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庞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员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