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

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与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事裁定书

(2018)0425民初1229

原告: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35XT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市XXXX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徐辉,陕西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758816425A

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力行,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与被告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89日立案,原告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于2019430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00元(实收50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由原告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负担。

判长张党库

判员臧晓亮

判员王曼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记员王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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