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25民初1010号
原告:高某某,男,汉族,1963年6月8日生,住礼泉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306082011。
被告:咸阳东大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391。
住所:礼泉县XX路XX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被告: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
住所:礼泉县市XX街(县政府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某,男,汉族,1956年9月25日生,住礼泉县,系该公司职工,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609250217。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某,女,汉族,1989年4月23日生,住礼泉县,系该公司职工,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904232226。
被告:王某,男,汉族,1992年4月16日生,住礼泉县,公民身份号码:61042XXXX204160414。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咸阳东大置业有限公司、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986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裴 静
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世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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