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

***与***,礼泉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礼泉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0425民初61

原告:程某某,男,汉族,197292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小明,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4217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居民身份证号码:512XXXXXXXXXXXXXXX

被告:礼泉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492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市XXXX

法定代表人:钱超群。

被告: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522195035XT

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市XXXX

法定代表人:李平孝。

本院在审理程某某与李某某,礼泉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20192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0元,减半收取2365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曼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世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