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礼泉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程某某,男,汉族,1972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12XXXXXXXXXXXXXXX。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1974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阆中市,居民身份证号码:512XXXXXXXXXXX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49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522195035XT 本院在审理程某某与李某某,礼泉县城镇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某某2019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4730元,减半收取2365元,由原告程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