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陕0425执238号
申请执行人*党校,男性,汉族,1975年08月18日出生。
被执行人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
被执行人宁志忠,男性,汉族,1955年02月28日出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党校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宁志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党校自愿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予以许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105,裁定如下:
终结(2019)陕0425执2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李
文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
婵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