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陕04执他4号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2018)陕0425执30号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礼泉县袁家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5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提请本案指定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提请本案指定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2017)陕0425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行。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铭秦
审判员 杨振辉
审判员 王高鹏
书记员 任 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