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

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与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乾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陕0424民初1410号
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徐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力行、王青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供的合同及原、被告均提供民事判决书,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认为合同及判决书来源合法,客观,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照片来源不清,被告提供的介绍信及记录是被告单方面制作的,均不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评判如下: 2011年7月5日,原告的第六项目经理部与被告签订了关于《礼泉县大剧院B1、B2楼强弱电安装施工合同》,2017年7月12日,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5民初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该工程已完工,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和袁家置业有限公司未支付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424280元,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交付避雷器实验报告。遂判决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支付陕西秦电机电设备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424280元,礼泉袁家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2019年7月8日,原告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以礼泉县大剧院B1、B2楼所有单元楼层的电缆质量不合格为由起诉礼泉县法院,2019年11月6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审理。 综上,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在礼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5民初296号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缺席且并未提出电缆质量异议,(2017)陕0425民初296号案件判决已生效,证明该工程在判决前已交工或使用,被告提出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电气管线的质保期为2年,即使质量存在问题,也因超过质保期而免责的意见,应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200元,由原告陕西省礼泉县建筑安装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 琳 审 判 员  李皓博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书 记 员  赵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