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鄂1022执3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
被执行人:湖北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南平镇。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5725元,现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故应该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龙中贵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魏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