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022民初2232号
原告:***,男,196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国勋,湖北三管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远平,湖北三管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南平镇滨湖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22568317713R。
法定代表人:李绍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坦,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王世军,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松滋市。
原告***与被告湖北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王世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王世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鸿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王世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198元,减半收取计20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叶凡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静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