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象法执字第131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鑫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象州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柳州市鑫柳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象州新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中。经查该案被执行人因所欠债务和纠纷较多,申请人为被执行人建设的象州县石龙镇龙凤花园小区在没有建设完时就已停工。所涉及的纠纷因诉讼问题正在审理之中。被执行人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案只能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象法执字第13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持本裁定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覃尉权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