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常州禄晟机电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粤0606执125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工业区顺园西路3号之一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州禄晟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府琛商务广场2栋14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11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
原告广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禄晟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79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原被告确认被告常州禄晟机电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设备款248060元,两被告定于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0元,2017年1月27日前支付1480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55元。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经向全国范围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经向公安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车辆登记;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财产情况,受托法院回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线索;另,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高消费。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457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606执125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湘
执行员麦栋
执行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