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

广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6执65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五沙工业区顺园西路3号之一C。
法定代表人:周迪昌。
被执行人:***,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被执行人:海南广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九都大厦16层E座。
法定代表人:唐龙。
原告广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广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123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海南广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8179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4月1日为72743.56元,之后以两被告未支付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两被告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283元。因债务人***、海南广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发现并冻结被执行人***在深圳前海微众银行的9999××××4301账户内存款408.75元,本院已依法扣划上述款项,已支付本案执行费。上述银行账户2022年6月25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2.发现并冻结被执行人***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2088××××0782账户内存款149.04元,本院已依法扣划上述款项,已支付本案执行费。上述银行账户2022年7月16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
3.发现并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湘G8××**的车辆(2023年6月1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因该车辆去向不明,暂不能处理。
4.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17********_156_1的存款限额594621.08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27日起至2022年7月26日止,如需续冻,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交申请。现账户内余额不足,未实际扣划存款。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余593292.29元(含执行费7698.15元)及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除上述已冻结、扣划的存款及查封去向不明的车辆外,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606执652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海南广富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富士电梯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姜 辣
审判员 刘远顺
审判员 周扬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何丽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