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克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金克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金克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26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204民初2626号
原告:浙江金克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90号东部软件园创新大厦A座A313、A31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东区白鹤新村500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原告浙江金克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项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克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宁波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3.50元,由原告浙江金克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