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克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金克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金克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25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绍柯执民字第360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克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金克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柯商初字第3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执行本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已另案查封,除查封财产外被执行人浙江中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汇金酒店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360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
审判员章亚伟
审判员周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钱水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