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克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金克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7101民初327号
原告浙江金克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三路90号杭州东部软件园创新大厦A座A313、A315室。
法定代表陈克忠,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浙江科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浙江科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仟亿产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金克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四局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金克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金克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内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金克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原告已交),减半收取计740元,由原告浙江金克空调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