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2执1020号 申请执行人: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11座5楼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2451927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韬、**,均系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经十路199号港沟街道办事处院内西侧1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DHD061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并生效的(2022)鲁0112民初760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履行如下义务:一、限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176532.36元;二、限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176532.36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8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694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因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3月1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在执行中,因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已对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2023年2月22日、2月23日、4月6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工商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经过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2023年4月6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其反馈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其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176532.36元及相应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本案中实际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文书(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济南万达城建设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不要求悬赏执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用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迎 审判员  张 政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