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3196号 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11座5楼C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13楼1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旻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2层J24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旻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伟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