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7民初3196号
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11座5楼C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中江路388弄6号13楼13-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旻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众仁路399号1幢2层J24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煜璞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上海旻顺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计85元,由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何 伟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