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12261号
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11座5楼C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韬,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青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文阳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石国军,职务不详。
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与XX集团(青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