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与**集团(青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12261号 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11座5楼C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韬,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团(青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文阳路269号。 法定代表人:石国军,职务不详。 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与XX集团(青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