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南湘食食品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0781财保32号 申请人: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11座5楼C区。 法定代表人:RATHNINDERATHINDEWALAWWEANURUDDHA,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湘食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高新区创业路以南、***路以北、新城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食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89099.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以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食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89099.3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约克(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