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702执保473号
申请人汉中安瑞鑫业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702民初60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22年8月17日,本院立案后转执行局办理。现将执行实施情况通知如下:
1、冻结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科技路支行XXXXXXXXXXXXX0698账户50万元,实际冻结195585.52元,冻结期间自2022年8月19日至2023年8月18日。
2、冻结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科技路支行XXXXXXXXXXXXX0698账户1005262.28元,实际冻结1005262.28元,冻结期间自2022年8月22日至2023年8月21日。
在申请人未提供被申请保全财产线索的情况下,结合查询的结果,本院采取了相应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702执保473号案件的执行实施完毕,于2022年8月23日结案。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