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怡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04民初7696号之二
复议申请人:陕西怡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排。
法定代表人:何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陕西怡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请求:1、撤销本院(2020)陕0104民初7696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2、请求对复议申请人已冻结的1400万元中的730万元予以解封。事实及理由:被申请人向本院起诉申请人,要求支付其工程款12256278.37元及违约金533148.04元,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申请人1400万元的银行存款。案件诉讼中,申请人申请对案涉工程造价及维修费用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案涉工程总造价为28487281元,申请人维修费用为857552元,消防水池中心回填及塌陷道路维修鉴定造价964504.97元;被申请人民事诉状记载累计支付工程款19957542.63元。因此,本案人民法院最多冻结申请人670万元足以保障本案的履行。另,申请人系民生保障企业,也是莲湖区重点支持企业,所冻结的1400万元是申请人保障药品供需的现金。长达三年多的疫情,叠加两年时间超额查封现金,对申请人来说是雪上结霜。申请人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工程款和维修费用已经基本明晰,法院应当留够申请人的履约保证金额,多余的730万元应当及时解封。
复议申请人未提交证据。
经查:1、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交陕西国辰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价值1400万元保函作为财产担保;本院2020年6月12日作出(2020)陕0104财保44号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怡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400万元的财产。本院(2020)陕0104执保6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记载:冻结时实际控制五账户金额为6016550.56元。2、本院2021年6月2日以(2020)陕0104民初7696号民事裁定,续行冻结陕西怡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3、2022年5月27日,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账户保全冻结期限临近届满,请求续行冻结陕西怡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00万元。本院2022年5月27日作出(2020)陕0104民初7696号之一民事裁定,续行冻结陕西怡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40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相应的担保,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此后在法定期限内其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二、本案审理中,经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初步对工程量、维修费等形成鉴定意见;可以证实复议申请人拖欠保全申请人的工程款属实。至于复议申请人认为仅拖欠保全申请人670万元一节,因本案审判程序尚未终结,具体款项金额仍需审判程序进一步确定。第三、复议申请人称其为民生保障企业、冻结资金为疫情药品采购所需一节,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陕西怡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申请。
审判员  闵永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雪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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