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5民初530号
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3月18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陕西省岚皋县。系项目现场负责人。
被告:岚皋县大道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岚皋县。
法定代表人:刘坤,系大道河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大道河镇人民政府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宁***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岚皋分局。住所地:陕西省岚皋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成,陕西岚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岚皋县大道河镇人民政府、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岚皋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69元,减半收取22534.5元,由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梁 君
审判员 唐 玮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