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岚皋县大道河镇人民政府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925民初530号 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3月18日出生,陕西省岚皋县人,住陕西省岚皋县。系项目现场负责人。 被告:岚皋县大道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岚皋县。 法定代表人:刘坤,系大道河镇人民政府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大道河镇人民政府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宁***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岚皋分局。住所地:陕西省岚皋县。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新成,陕西岚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岚皋县大道河镇人民政府、安康市生态环境局岚皋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69元,减半收取22534.5元,由原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梁 君 审判员  唐 玮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叶 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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