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怡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4执保858号 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枫叶新都市杰座A区10号楼2幢117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怡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大庆路副24号院内西楼二层北排。 法定代表人:何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陕01民终2814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怡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400万元的财产采取续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续冻结被申请人陕西怡康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账户一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为14000000元,续冻结期限自2023年5月30日至2024年5月29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 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陕01民终2814号民事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萤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文娟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