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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人定边县沁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被保全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25执保1501号 定边县沁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定边县沁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825民初786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对被保全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网络资金账户存款(限额2000000元)予以保全。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予以查询,2023年12月8日本院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023年12月13日、2023年12月14日本院据(2023)陕0825民初7863-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解除保全措施。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三)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定边县人民法院(2023)陕0825民初7863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案现已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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