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825民初7863-1号
原告:定边县沁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定边县通村组水泥路N9标段项目负责人。
原告定边县沁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7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冯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