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施鲁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施鲁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791执2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施鲁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万春霞,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原菏泽金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址。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菏泽金鼎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现住址。
被执行人:毕崇君,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菏泽金鼎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现住址。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菏泽金鼎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现住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1791民初58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5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