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791执230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山东施鲁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万春霞,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0年10月11日出生,回族,原菏泽金鼎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址。
被执行人:***,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原菏泽金鼎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现住址。
被执行人:***,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菏泽金鼎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现住址。
被执行人:***,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原菏泽金鼎置业有限公司股东,现住址。
关于山东施鲁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7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5000.00元,现因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5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