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施鲁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施鲁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菏泽金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791民初2322号
原告:山东施鲁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东路。
法定代表人:万春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彦,山东自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金鼎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施鲁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金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山东施鲁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菏泽金鼎置业有限公司退还质保金1045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自立案之日起计算至偿还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4月28日,原、被告签订施工合同,由原告施工被告的金鼎凤凰城E#综合楼配电工程。原告按合同全部完成工程,但被告至今尚未退还原告质保金1045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经查,被告菏泽金鼎置业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0月18日注销,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施鲁得电气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石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