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天富建设集团公司

高为佳、本溪天富建设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5执监125号
申请执行人:高为佳,男,1963年2月7日生,满族,现住本溪市平山区。
申请执行人:本溪天富建设集团公司。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传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溪市平山区。
法定代表人:申强,该公司董事长。
高为佳、本溪天富建设集团公司与本溪钢铁(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溪市溪湖区法院于2019年5月23日以(2019)辽0503执520号立案执行。现视本案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2016)辽0503民初667号民事判决由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丁宝玉
审判员  房国军
审判员  马佳妮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 晨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