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桂0328民初33号
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桂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庆新路28号桂龙·庆新园3幢1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8695365611B。
法定代表人:石春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东,广西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携众建筑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青秀万达广场东9栋万达银座3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P20AR4F。
法定代表人:官川,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桂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携众建筑工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桂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桂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桂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桂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计283元,由原告龙胜各族自治县桂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满 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阳晓霞
书 记 员 梁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