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328执恢7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龙胜各族自治县桂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桂龙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8695365611B。
法定代表人:石春荣,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祥东,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黎荣清,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本县人,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本院在执行龙胜各族自治县桂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50340元、违约金2万元等。经过提取一年的工资,本案执行到位11万元并付给了申请执行人,余款仍需长期扣工资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桂0328民初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自被执行人最后一次还款之日起计算。
审 判 员 覃宗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覃国英
书 记 员 陈丹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