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0328执恢53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龙胜各族自治县桂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龙胜各族自治县龙胜镇桂龙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8695365611B。
法定代表人:石春荣,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祥东,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荣清,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龙胜各族自治县桂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尚欠的工程款250340元、违约金2万元等。现被执行人已履行72942.57元,余款需长期扣工资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桂0328民初3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覃宗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覃国英
书 记 员 李嘉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