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桂0328执恢71号
龙胜各族自治县桂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龙胜各族自治县桂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8)桂0328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35万元、违约金2万元、案件受理费3275.00元,并依法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计算为53298.00元)。经过五次执行,被执行人于2018年6月履行10万元,本院于2019年7月划拨被执行人存款5110元,于2020年11月划拨被执行人存款59343.57元,于2020年12月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3599.00元,于2021年9月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1万元,于2022年9月划拨被执行人存款123124.00元,以上款项合计411176.57元,用于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及利息35万元、违约金2万元、**履行利息32451.57元,支付案件受理费3275元、执行费5450元。剩余**履行利息20846.43元未能足额支付,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2018)桂0328民初3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已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