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328执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龙胜各族自治县桂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B。
法定代表人:冯国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雷驰。
申请执行人龙胜各族自治县桂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2018年7月28日申请执行人龙胜各族自治县桂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龙胜各族自治县桂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龙民初字第51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