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视野园林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与被执行人新疆新视野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达执字第111号
申请执行人:金洲,男,汉族。
被执行人:新疆新视野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大科技园大连街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乌中民四终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面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新视野园林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34654.5元(其中本金34240.89元,执行费413.61元);
二、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新视野园林有限公司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相应价值的财产和财产权;
三、被执行人新疆新视野园林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四、经上述执行措施后,若被执行人新疆新视野园林有限公司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还可限制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境、高消费,在征信系统记录,并可通过报纸、广播等媒体予以公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兰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