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224民初561号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县赛尔南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周宇新,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俊,托里县托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智索科技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万盛大街568号三一西北重工有限公司厂区A3办公室楼二楼561室。
法定代表人:马力明,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邬九,新疆文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智索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智索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夏爱霞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