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226民初428号
原告:***,男,1975年8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被告: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和布克赛尔镇赛尔南街15号。
法定代表人:周宇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新平,男,1983年2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正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新平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段 学 旺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孟库巴依尔
新疆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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